关于限期退还矿产资源开发非法占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买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转包、流转、互换、租赁土地等方式,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或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堆放的,自通告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凡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堆放占用土地的,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除堆放的物料及设备,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的,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恢复土地用途,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修复治理。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生态破坏,此公告公布后,相关责任主体主动配合、积极主动恢复土地原状的,视其情节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整改,寻衅滋事的,依法从严处理;涉及党员干部参与干扰此项工作进行或者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对涉黑涉恶的,一查到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特此通告。

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公安分局

十堰市郧阳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