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核准地点”储存烟花爆竹,违法!

近日,郧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五峰乡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检查时,发现五峰乡某烟花爆竹店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储存各类烟花爆竹80余件。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询问笔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经调查,该烟花爆竹店负责人于2022年12月31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在五峰乡西峰村,实际存放在五峰乡南北峰村。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与许可证许可的地点不一致,属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郧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未在核定点储存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各个零售店应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安全的责任。

(作者: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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