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郧阳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

今年的主题为: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让我们一起凝聚司法力量

守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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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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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凝聚司法力量,坚定守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8月8日,郧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130余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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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郧阳区某镇两个地方进行非法采石作业,出售毛石及加工出售米石、石粉,非法获利220万余元。经鉴定,周某在该两处区域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面积20余亩。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损害了案涉地区矿产资源、林草和水土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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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经委托相关专家,就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植被、水源涵养、土壤等功能造成损害,周某应当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赔偿118204.8元,另承担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6260元。周某到案后,交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8204.8元,并种植柏木2200余棵,撒播多花木兰和刺槐树种160余斤,种植面积0.9411公顷,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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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周某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审判长与检察官当庭告诫周某,需加强苗木后期养护,适时补种,保证存活率,确保达到生态修复效果,若其种植的苗木未达到生态修复效果,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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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法院在实行环资类案件“三合一”审理中,始终坚持以“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保护公益”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工作,为守护南水北调大水井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周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对林业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其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了“双重”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