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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刘某 (在逃)在缅甸成立公司,先后招募和纠集黄某、王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公司化模式管理运营,分工明确、协作配合,长期利用信息网络,通过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裸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入套。
黄某、王某等人以下载专门APP进行视频在线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及短信信息,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带有裸露女子内容的视频短片冒充真实裸聊场景,从中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再以发送被害人裸体视频照片给身边人等进行威胁,有组织地针对国内公民实施裸聊敲诈犯罪活动。
今年年初,黄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察机关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经查明,两人参与的诈骗行为已致87人受害,敲诈勒索资金高达539万余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等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黄某、王某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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