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通告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鄂C92228等108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且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度审验(详细名单见附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车辆的经营业户可到郧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审批窗口办理注销手续;继续营运的,需办理年度审验等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联系电话:0719-7233230)

特此通告。


                     十堰市郧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