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精神,原物价局于2018年5月制发了《关于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郧价费字〔2018〕14号)文件,有效期五年,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就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宿费
1.学生公寓:4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2.学生公寓:5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3. 宿舍楼:4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中央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4.宿舍楼:10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配套设施:物品柜、中央空调、电扇、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二)空调费
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规定收取。
二、相关要求
1.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中职学生优惠及减免等各项政策,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辍学。
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你校在实施收费前,需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起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期满另行核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