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阶段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受助的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发放。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分学期发放。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受助的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
资助标准:免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
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 中职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
☛ 中职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
☛ 中职教育阶段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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