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警方发布十大网络安全典型案例

9月9日至15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十堰警方对去年以来发生在我市的涉及网络安全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六个类别网络安全案件比较典型。

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市公安局发布十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网民和网络运营者进一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实履行网络安全法律义务,共建网络美好精神家园。

第1类

网络运营者未履行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一

今年年初,竹山县某单位业务平台遭受黑客攻击,并被植入木马,经网安民警调查,该单位在运行该系统中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单位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

今年3月,丹江口市警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单位搭建的信息系统存在漏洞,有安全隐患。因该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第2类

利用国际联网 传播违法信息

案例三

今年4月,房县居民代某某利用国际联网向网友索要多条违法视频私下里观看,随后将两条违法视频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获利,被公安机关查获。代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所得被公安机关没收,因年龄和情节因素,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处罚。

警方提醒:《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信息。公安机关在着力扫除网上有害信息和文化垃圾,有力维护平稳有序、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的同时,也希望市民理性上网,不要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第3类

利用网络发布谣言

案例四

2023年年底,茅箭区居民吴某某为博取网络流量,通过其快手账号发布相关暴力视频,并发表不实言论,该视频在网络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五

2023年2024年,茅箭区居民赵某为取乐、追求精神刺激,在自己家中以及公司内,通过 QQ社交软件多次散布未经核实的不良信息,并怂恿 QQ群内其他人员传播。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自觉遵纪守法,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积极传播正能量,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第4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六

2022年至2023年,丹江口市某通信专营店工作人员毛某某、彭某、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利用给客户提供开办新手机卡之便,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验证码,并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发到已加入的微信群供“黑灰产”从业人员使用,累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毛某某、彭某、李某某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2022年至2023年,张某某在房县城关镇周边乡镇以发送礼品的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及相关手机平台注册验证码,随后将获取来的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手机微信群中,以此方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切莫轻易泄露。尤其在互联网上涉及到需注册个人信息时,一定要谨慎。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业务活动中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对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坚决杜绝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5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案例八

今年6月,张湾区居民李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转移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累计25万余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

今年6月,竹山居民虞某某先后收集林某等多人的银行账户,交给冯某某、曹某某。冯某某、曹某某使用林某等多人银行卡绑定的手机银行操作转账,进行“跑分”活动,累计金额达200余万元,相关人员均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市民所接到的电话不论是境外号码还是本地号码,只要是让你转账的,就很有可能是正在绞尽脑汁坑你钱财的诈骗分子。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被出借或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通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

第6类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案例十

今年2月,茅箭居民王某某、李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证件照,通过 AI换脸技术生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盗取他人购物平台账户,利用 AI换脸盗刷技术,非法获利100万余元,王某某、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