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残疾人托养中心是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心位于城关镇牧场沟村,与民政局光荣院、退伍军人事务局军休所比邻,占地1709㎡,有31个服务床位及各种功能室,具有护理、疗养、康养、田园休憩活动功能,配备设施齐全。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维护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 十堰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精神,拟对郧阳区残疾人托养中心按照委托运营的方式进行运营,现公开发布招标运营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委托运营后,运营方在委托方的指导下,按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进行运营。运营方在优先满足为全区残疾人提供寄宿入住需求前提下,空闲床位可面向社会运营。
二、委托范围
残疾人托养中心建筑面积1709㎡,使用面积953㎡.共有6层(6楼为加装层),本次委托范围包括:厨房、餐厅、办公室、值班室、医务室、诊疗室、护理站、17个单、双人间客房。
协商使用范围包括:2个接待室、活动室(会议室)、残疾人种植教研培训基地。
残疾人种植教研培训基地基本情况: 残疾人种植教研培训基地紧邻托养中心,占地十亩,规划做为残疾人种植培训、教研使用,后期可以协商作为托养中心的户外生活拓展区,由于土地属临时性用地,后期征用性较大,如果被征用运营方要无条件腾退。
三、服务对象
申请托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十堰市户籍(或居住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16至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四)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辨别人、物的能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的。
四、服务要求及职责
委托方须严格遵守托养机构服务规范,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被托养人的合法权益和寄宿托养残疾人的相关保障权益。保障和维护好国有资产,不可随意破坏、损坏、处置国有资产,运营期间负有设施的维修、维护、保管职责。
五、委托运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
2、具有托养服务相关资质,有管理团队及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3、机构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确定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三)服务期限要求
委托运营期限暂定为五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良好的,合同到期后优先作为续约方。
(四)运营风险保证金
运营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 10 万元的履约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委托金收取方式
承包方签订承包协议后,前2年按照每月每平方6元的标准,后3年按照每月每平方10元的标准。可按年或一次性缴纳运营费。
七、政策性保障
委托方向运营方推荐有寄宿托养要求的残疾人,并履行寄宿托养的相关政策。
八、管理模式
委托方对运营方具有监管职责。对寄宿残疾人相关政策权益的落实情况具有检查、考核、绩效考评职责。
九、免责约定
承包期内发生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保障入托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十、公告期
公告期为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9日止,公告期间如对以上公告有意向的,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郧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联系。 联系电话:7609163。
十堰市郧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