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提醒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请辖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新国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调整相关产品原料工艺、产品配方、标签标识等内容,下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含2025年2月8日前生产但还在保质期内的食品),确保依规生产、合规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二、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一)罐头类食品,不得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罐头种类

GB2760-2024中罐头食品不再被允许使用的防腐剂

水果罐头

ε—聚赖氨酸盐酸盐

蔬菜罐头

坚果与籽类罐头

食用菌和藻类罐头

乳酸链球菌素、ε-聚赖氨酸盐酸盐

杂粮罐头

肉罐头类

ε-聚赖氨酸、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

水产罐头

稳定态二氧化氯

(二)食醋,不得使用冰乙酸

(三)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四)蒸馏酒,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五)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不得使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六)凉果类、话梅类,不得使用滑石粉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腌渍的蔬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

(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仅有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

食品名称

GB2780-2014最大使用量/(g/kg)

GB2760-2024最大使用量/(g/kg)(现行)

常见食品(仅参考,具体需根据食品标签确定)

黄油和浓缩黄油

0.3

不允许

黄油、浓缩黄油

腌渍的蔬菜

1

0.3

腌渍的蔬菜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0.3

0.3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发酵豆制品

0.3

0.3

腐乳类、豆豉及其制品(包括纳豆)

淀粉制品

1.0

不允许

粉丝、粉条、虾味片、藕粉、粉圆、凉粉、西米、粉皮等

面包

0.5

不允许

面包

糕点

0.5

不允许

中式糕点、西式糕点、月饼、糕点上彩装

烘焙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

0.5

不允许

烘焙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

预制肉制品

0.5

不允许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如调味肉串、牛排、腌制肉片)、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肉丸类等

熟肉制品

0.5

0.5(08.03.08肉罐头类除外)

酱卤肉制品类(如白煮肉、酱卤肉、糟肉)、熏、烧、烤肉类(如熏肉、叉烧肉、烤鸭、肉脯)、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如肉松、肉干)

复合调味料

0.5

0.5

固体复合调味料(如鸡精、鸡粉)、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如蛋黄酱、沙拉酱)、液体复合调味料(如蚝油、虾油、鱼露)

果蔬汁(浆)

0.3

不允许

果蔬汁

四、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注意控制总量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有变化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六、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有变化

(一)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不再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二)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三)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使用范围限定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