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郧政规〔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相关精神及《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相关规定,“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由于我区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目前的最高救助标准仅为城镇低保标准的12倍,即6720元(560*12),这一救助标准对发生重特大意外事故或重特大疾病患者根本无法扭转其因病(灾)致贫或因病(灾)返贫的现状。因此,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很有必要。
二、遵循原则
一是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坚持“应救尽救”原则;二是在救助标准的确定上,引导理性就医、避免“过度”医疗原则 ,逐渐降低救助比例;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持资金衔接和政策可持续,谨慎起步、探索推进;四是坚持便民、高效、安全,在救助程序上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审批环节尽量减程序、减材料、减时限。如2万元以下的救助,由协调会议组长直接签批或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救助效率。
三、适用对象及类型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相关意见精神,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群众遭遇的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和特殊型救助。急难型救助以先行救助为主,只要发生了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突发性事件,即可先行救助,事后完善手续、补充资料。支出型救助以支出原始票据为认定依据,经授权信息核对无异议后,方能受理,按比例或档次救助。特殊救助对象是指对外地户籍在郧阳区居住一年以上或本地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经灾害救助后仍然困难的群众给予的临时救助。
四、救助对象分类
《实施办法》对具体的救助对象分为六类,第一类:散居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类:困难优抚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对象;第四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第五类:在郧阳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第六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对象。主要是按困难程度轻重缓急、重点突出原则划分的,体现了分层分类的救助理念,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救助金额会存在一定差别,以体现对重点人群的重点关怀。
五、救助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在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2倍以上、5万元以下,且一般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50%。随着个人自负费用的提高,救助比例逐渐降低。不同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各不相同。在制订具体救助标准时,同一类型的上下限尽量缩小,以减少弹性,体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还会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供协调会议参考和借鉴。
六、救助程序
《实施办法》仅规定的是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相关审批确认程序,对前期申报程序参照普通临时救助程序。即先进行财产信息核对,无异议后,再按受理--公示--审核--确认--给付--再公示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