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青华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青华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青华同志提出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青华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