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处置告知书

城区各餐饮单位(门店)、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近年来,随着餐饮业发展迅速,餐厨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大,为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当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二、要与政府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给非专业机构收集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直接投放、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四、严禁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

五、各餐饮单位(门店)、企业(机关)食堂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备查。

六、对违反告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查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希望城区各餐饮单位(门店)、企业、学校食堂能够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餐厨垃圾处置规定要求,为我市争当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增光添彩。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敬请大家守法经营!

餐厨垃圾处置中心联系电话:

许经理19371945678

韩经理13733557167

柯经理183719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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