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火亡人”多发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小火亡人”多发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公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坚决遏制“小火亡人”多发频发势头,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小火亡人”多发场所加强火灾防范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严禁设置合用场所的建筑。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及地下建筑。
  二、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合用场所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不能满足分隔条件的场所不得住宿;严禁将经营、加工或储存物品的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三、必须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区域应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外的逃生、救援出口,确有困难的应当设置逃生疏散辅助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逃生出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
  四、严禁违规搭建。商铺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住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严禁设置影响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部分无法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但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每个场所至少应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
  六、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严禁在夹层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高温加热、取暖等电气设备;严禁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等进行充电、停放。
  七、严格隐患排查整治。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对辖区“十小场所”、沿街商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严格查处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严格清理违规住人。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小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提升处置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九、全面落实自查自改。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对照公告内容,组织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主动学习灭火器和消防设施使用方法,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处置和逃生。
  十、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举报。


  十堰市郧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