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医疗费用申请办理流程
伤残、工亡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申报伤残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可到政务服务大厅B84窗口领取);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鉴定书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需注意的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出结论之前,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方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社保关系由单位减出,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其工伤保险参保状态需为暂停状态,否则无法拨付。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不能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造成工伤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申报工亡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可到市社保局工伤科领取,也可到QQ群:686375651内下载);
2.工亡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死亡证明;
3.交通事故等第三人造成工亡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提供个人承诺书证明其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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