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郧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法官走进五峰乡南北峰村,就兰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至6上旬,被告人兰某某等七人先后纠集多条船只,多次在五峰乡汉江水域郧阳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翘嘴鲌等渔获物。2024年 6 月 4 日晚,被告人兰某某等七人被民警当场查获,共查获渔获物137.97 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等七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兰某某等七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兰某某等七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7名被告人自愿承担水域生态修复责任,并在郧阳区人民法院、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见证下,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放流鱼苗72000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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