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查看通知原文)
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简化如下:
一、职工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二、职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不再查询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房屋套数,无需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户口簿(代际互助业务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27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根据规定
市民办理提取业务
要遵守满足相关条件
仍需提供相应材料
缴存人及配偶在租房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本市普通商品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1.租住普通商品房的,签署承诺书;租住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
1.本市各办事处窗口及公积金旗舰店。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加装电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60个月内申请,产权人、配偶及代际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1.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书、个人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本市各办事处窗口及公积金旗舰店。
转发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