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9日
郧阳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区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管理运维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等。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需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向区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全区电子政务外网或全区电子政务内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经批准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 依照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各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发改部门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相关标准,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形成区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管理机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第十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全区各级政务部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都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共享。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部门依托区共享平台进行。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维护:人口信息由区公安局牵头,市场主体信息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电子证照信息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最终汇集到共享平台。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应通过区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应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数据提供部门作出是否为其办理接入手续。当各政务部门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批准,可采用其他交换方式。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直接在共享平台上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使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列明申请理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同意受理的,将数据使用申请材料转交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六条 数据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使用部门对此有异议的,经申请,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拒绝理由进行复审,理由不成立将向数据提供部门复函,理由成立则书面回复信息申请部门。数据共享方式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共享,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章 共享信息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部门应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共享信息供、需双方签订信息交换共享保密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部门对共享的政务信息内容、格式、标准、更新状况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接到校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在确定原因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及时通知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更正错误信息,并报送核查结果和更正情况。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核查结束后制作核查报告,存档备查,并抄送校核申请部门。
第六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各政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共享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事故恢复机制,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各级政务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审计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政务部门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