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推进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贯通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紧密衔接、有机贯通,近日,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系统完善、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明确了衔接工作的原则。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政治引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职能,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定期听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及时研究反馈、协调法律监督有关重难点事项,定期会商加强和改进衔接工作意见和措施。要坚持法治思维,切实提升监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确保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以监督抓规范、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树权威、以监督立公信。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执法司法权力规范运行。

《意见》明确了衔接移送具体情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等六类情形,应当移送同级党委政法委进行执法监督。党委政法委进行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书及裁判书可能错误,诉讼及执行等司法活动可能违法的等六类情形,应当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意见》明确了衔接移送事项办理部门和要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衔接工作,对接收的监督事项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对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办理的监督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转办,并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办理相互移送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事项应当及时、按期办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意见》明确了衔接工作制度。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衔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改进加强工作机制及措施。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督察工作机制,将执法监督、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政法各单位督察范围。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单位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合力提升专项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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