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堰市郧阳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等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视和投入,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十堰市郧阳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本意见旨在规范企事业等单位残保金的征收、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残保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二、征收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征收范围为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残联负责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查看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残疾人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缴纳社保起始日期、缴费基数是否达标),并核查用人单位内安残人数及残疾人职工的证件信息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

2.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用人单位总人数,并依据残联审核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查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缴纳比例。  

三、征收方式和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郧阳区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一)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企业

1.以劳务派遣方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所应缴纳的残保金,由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要求统一申报缴纳。

2.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企业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所有劳务用工合同;

(2)上年度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资料,包括明细资料;

(3)上年度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证明,包括明细资料;

(4)属于季节性用工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资薪酬、用工时限等资料;

(5)安置残疾人的用工协议;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主体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属地在十堰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符合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社保费统一申报缴纳、残疾人统一安置等条件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统一缴纳残保金。

2.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各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职工人数等;

(2)上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安残情况证明资料;

(3)总机构社保费申报缴纳情况证明(是否包括分支机构);

(4)企业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证明(是否包括分支机构);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不符合统一缴纳残保金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残保金。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审核时限

审核受理时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用人单位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业务属地的行政区划地,在部门服务——郧阳区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

(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郧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3.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将上述申报材料准备完善后移交给郧阳区残联进行审核和审批,区残联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不通过的反馈给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次申报并上传资料;审核通过的由区残联分批次将用人单位的材料移送至区税务部门,区税务部门将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残保金以及缴纳比例的审批结果反馈给区残联和各个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依法缴纳残保金,区残联对区税务部门反馈的数据进行资料存档,整个申报审核流程实行一月一报送,一月一反馈。

五、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堰市郧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