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机关事业退休人员超期未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发的通知

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管理工作,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32号)和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郧人社字〔2022〕21号)要求,现决定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超期未资格认证的养老待遇进行停发,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停发待遇人员范围

截止2024年3月12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满一年以上且超过一年未做待遇资格认证。

二、停发日期

2024年3月12日

三、恢复待遇发放工作

待遇停发人员完成资格认证或用人单位确认退休人员健在后,由用人单位填报《郧阳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恢复待遇确认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社会保险局复核,复核无误后再予以恢复待遇发放。

联 系 人:郧阳区社会保险局稽查大队  王 盼

联系电话:0719-7106715,0719-7106712

十堰市郧阳区社会保险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