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郧阳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石灰石矿存在5条问题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石灰石矿及该矿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对从业人员以及企业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加强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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