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赔付未到位,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大额费用一时难以筹集

影响伤者及时救治

怎么办?

别着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可以帮上大忙

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十堰市第一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实施救助后

参与诉讼的案件

案情回顾

7月8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治疗过程中,张某向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申请救助,救助中心经过核准后,垫付了张某妻子的抢救费、丧葬费共计18万余元,及时缓解了张某的经济压力。8月31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以垫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为由,申请参与本案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什么作用

一起来看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旨在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

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十堰负责人表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无力承担时,可通过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仅解决了受害者一方的燃眉之急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

不过,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

并非无偿给予 ↓  ↓  ↓

救助机构应当追偿垫付款,回笼的资金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

本案中,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垫付了相关费用后,申请参与到本案的诉讼中,本院依法准许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本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保障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

作为危急时刻的

“救命钱”救助基金体现了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是事故受害人生命安全的

“绿色通道”

为这样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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