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已经2023年6月21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专项资金300万元(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统筹用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重点项 目,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郧阳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在郧阳区境内实施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郧阳区境内的非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专利项目资助
第六条 鼓励设立专利池项目,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一般项目给予6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 利50件以上(含5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15件以上(含 15件);较大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 80件以上(含8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30件以上(含 30件);重点项目给予16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 120件以上(含12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50件以上(含 50件);特大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 170件以上(含17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80件以上(含80件)。
第七条 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一次性给予3000元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资助
第八条 加强高价值专利维护,鼓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 对企业发明专利成功转化并使用6年以上的, 一次性资助后5 年的维护资金7万元;对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成功转化并使用6 年以上的, 一次性资助后5年的维护资金2万元;对企业外观设计专利成功转化并使用6年以上的, 一次性资助后5年的维护资金1万元。
专利成果在郧阳区企业转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分别资助20 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资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建设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实施区级知识产权五大工程,即: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专利转化运用工程、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荆楚 品牌培育工程、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分年度进行立项, 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立项资助。专利转化运用工程采取先认定 后补助的方式实施。(需在项目结题前成功申报发明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贯标工作。对当年通过《企业知 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GB/T29490-2013) 认证的, 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中小学申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郧阳区的专利权人、合法专利使用权人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相关维权费用按照其实际产生支出的50%提供资金援助,国内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 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科研院所、技术中心(实验室)、知识产权 代理机构在郧阳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技术创新服务。定期编发郧阳区主导产业专利分析报告,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防范风险。对当年开展专利评议、专利导航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咨 询(培训)的项目,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给予3-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郧阳区专利奖”,分专利金奖、银 奖、优秀奖三个等次,每两年评审一次。对当年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章 精品名牌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名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件50万元的奖励;对当 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对商标权人每年推广1家以上企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给予2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年;对 当年获得省级品牌、武当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品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给予每件3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贷款 贴息,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为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申请、审核、公告及资金 拨付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区知识产权局必须恪守职 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对在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性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