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到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郧阳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守信经营。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落实有关价费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湖北省现行标准为0.58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需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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