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郧市监文〔2024〕19号

关于印发《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管局《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部署落实。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郧阳区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郧阳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知识产权领军型专家(人才)”和“知识产权骨干型专家(人才)”两个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出入库、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有管理维护专家库的责任,使用部门负有共同管理及维护专家库的责任。

第五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维护及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组织开展专家征集、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根据入库专家情况进行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

(五)组织开展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六)推进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

(七)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入库条件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情形的专家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郧阳区知识产权领军型专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在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成果。

3.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区域公认的突出业绩,原则上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郧阳区知识产权骨干型专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具有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精通某一专属领域(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版权、植物新品种等)业务,是所在单位或本领域重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    

3.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独立、良好地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任务,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原则上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或单位的业务骨干。

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技术研发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三)曾被取消或者终止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填报《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郧阳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在郧阳网公示,拟聘请为专家库人员,由区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出库专家人员收回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两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五)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六)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政府项目的招投标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建议的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评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参加结果和对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郧阳区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使用。

第十六条  郧阳区制定政策以及开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调解、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  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取得。抽取出来的专家视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内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九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专家库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家开展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依据考核结果,对履职合格的专家给予适当补贴。对履职不到位的专家,可进行适当调整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设立专家组组长作为召集人,由专家库全体专家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劳务报酬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郧阳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