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最新出台!事关业主和物业!

近日

市政府办公室下发

《关于印发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

巩固和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

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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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着力在社区探索建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做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社区吹哨、党员报到”机制,统筹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下沉党员等力量参与物业管理,构建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的物业管理新格局。出台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把有效的管理方式相对固定下来,明确各方主体责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办法》共六章49条,主要包括总则、物业区域的划分和建设、业主和业主大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管理、附则。

《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

有哪些重要内容

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完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
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纵向责任体系,健全了市、县(市、区)各级管理部门的横向管理体系,规定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体系
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共同缔造”理念。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的治理格局。建立议事协商共治机制,居(村)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服务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明确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劝阻、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疏散引导员等信息;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七)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综合考虑物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车位租售方式。
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物业区域内禁止行为和应当公示公开信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实行终端收费。
明确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机制,将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落实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定期研究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