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是否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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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具体而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相关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能力鉴定情形
因工伤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1.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延长期限),应当及时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

2.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

3.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申请;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当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5.认为工伤复发需要治疗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确认申请;

6.发生疾病,认为是由工伤导致的,可以申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

7.符合工伤康复条件并有意愿进行工伤康复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申请;

8.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以提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9.自生效劳动功能障碍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0.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工伤职工应当进行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情形。

前款第9项规定的复查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针对同一被鉴定人提出的多个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合并处理。

非因工伤申请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初审申报材料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3.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书;

4.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确认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提出康复性治疗确认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或意见;

6.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及相关鉴定材料;

7.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资料、届满1年的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材料证明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劳动关系;

8.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送达回执及相关材料。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被鉴定人自愿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3.用人单位申请鉴定的书面报告;

4.用人单位初审、具备退休退职审批权限的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的《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5.被鉴定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或病案专用章,同时提供治疗费用结算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指南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撤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常见问题
问:发生工伤是否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答: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事项有哪些?
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到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B8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8666373。
问: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中5-6级伤残津贴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工伤5-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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