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重磅发布!

12月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求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

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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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国家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

➤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

强化三重制度有效衔接

➤ 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 参保分类资助标准。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 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统筹考虑人民健康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1.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为50%。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为: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救助。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0元(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按1500元执行),按65%比例救助。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0元,按50%比例救助。

3.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4.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接照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农村低收入入口过渡期内托底保障措施,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执行,即: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不设限额。

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

➤ 建立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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